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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工伤条文节录)

时间:2017-07-29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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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工伤条文节录)

2008年4月29日法〔200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08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我国南方地区遭受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及时作出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在受灾地区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下,夺取了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重大胜利。此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了大量应急措施,在确保了应急抢险抗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其中有些行政争议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为了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切实维护抗灾救灾大局,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8年4月11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了部分法院参加的审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达成了共识。现就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四、关于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的处理

(一)临时雇用员工的工伤认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时间的认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工作时间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指企业明确规定的上班至下班时间段,还应包括企业当班组长、班长或者某项具体工作负责人同意和安排的临时加班工作的时间。

(三)工作场所的认定。鉴于灾害期间的特殊情势,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因素。某些劳动者可能存在多处或者不固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也有可能在企业住所地以外的场所,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从宽掌握。原则上,凡是与职工的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一般应认定为工作场所。

(四)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上下班的路线不宜只严格掌握为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点之间特定的、固定的路线。只要路线没有显失合理且方向正确,般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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