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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2004年7月15日,〔2004〕行他字第1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关于胡起立不服甘肃省公安厅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上诉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适用于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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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2004年7月15日,〔2004〕行他字第1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关于胡起立不服甘肃省公安厅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上诉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适用于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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