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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继承之诉中能否一并处理析产与继承? 《继承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规定的本意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所以,对于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没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一般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诉。 (《人民司法•应用》2010第15期(总第60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