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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将遗嘱所列遗产赠与他人的,继承人有权追回吗?

时间:2017-08-27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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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将遗嘱所列遗产赠与他人的,继承人有权追回吗?

立遗嘱人在生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的,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如果其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继承人无权追回。

 

案例:73岁的老张在2004年老伴去世后即由小保姆邓某照料生活。2005年初,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随后立遗嘱指定邓某为其唯一的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房屋和为数不多的存款。2006年3月,老张病逝。料理完丧事后,张的儿子小张持房主为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邓某迁出其与老张共同生活的房屋,遭到邓某拒绝后,小张一纸诉状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立即腾退房。受诉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原来,老张在与邓某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对邓某不甚满意,特别是每次老张的子女登门看望父亲后,邓某便借故大吵大闹的做法,更加剧了老张的不满。2005年底老张便趁住院期间儿子小张来护理自己时,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邓某则以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分撤销》,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1集(总第37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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