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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从何时起算?

时间:2017-08-27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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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从何时起算?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2个月为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开始计算。

遗赠应属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两个月内”的起算点问题,应把《继承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2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本书研究组:《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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