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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可以继承吗?

时间:2017-08-27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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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洪献忠与洪文琴、洪绍轩、方建成、洪善华、方爱香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2011年12月8日,(2011)民二他字第21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93号《关于上诉人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洪献忠与被上诉人洪文琴、洪绍轩,原审第三人方建成、洪善华、方爱香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不能继承,但因该出资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

——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6·合同与借贷担保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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