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栏目 >>抚养继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娟婷与王万福、陈玉兰继承纠纷一案的复函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娟婷与王万福、陈玉兰继承纠纷一案的复函

时间:2017-08-27     【转载】   阅读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8638567328
免费法律咨询QQ
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娟婷与王万福、陈玉兰继承纠纷一案的复函

〔94〕民他字第10号,1994年12月3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陕高法民再字第03号《关于王娟婷与王万福、陈玉兰继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从该案情况看,王学、王娟婷夫妻自1980年冬起即与其父母王万福、陈玉兰分灶另炊;1981年3月5日王学夫妻与其父母王万福、陈玉兰又分立户籍,各为户主,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和经济核算;对外亦各自独立地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等民事关系。据此,王学、王娟婷与王万福、陈玉兰分家的事实应予认定。现当事人双方讼争之4间水泥平板房,系王学、王娟婷投资所建,应认定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学死亡后,应依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王学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至于遗产的具体处理,可根据情况合理分割。

以上意见,供参考。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