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内容
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建法函[2009]264号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建法函[2009]264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在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就该条适用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依法可以抵押。另一种意见认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就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问题请示你委,请予答复为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