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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教学楼可以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吗?

时间:2017-11-12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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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教学楼可以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抵押的不动产都可以进行抵押登记。

对于禁止抵押的不动产,《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上述设施是国家基础设施,具有社会公益服务功能,抵押处置时可能会影响其社会公益服务功能,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

《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并未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亦认可住建部在请示中提出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办学校、幼儿园、医院,只是投资渠道上不同,其公益属性是一样的。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得抵押”的意见。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民办学校的教学楼是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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