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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产办担抵押登记时是否必须评估抵押物的价值?

时间:2017-11-12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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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房产办担抵押登记时是否必须评估抵押物的价值?

1)《物权法》第13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该规定与《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不一致,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不能要求评估抵押物的价值。

2)抵押物的价值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确定,登记机构无需审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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