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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土地”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时间:2018-05-22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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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土地”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问:“责令退(交)还土地”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会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内容。基层执法卷宗每年都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法制部门评查,但是两个部门标准不一致,致使基层执法无所适从。请问,“责令退(交)还土地”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

  答: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所谓责令退还土地或交还土地,都是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或者要求当事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对土地的占有、管理或者使用,而交由土地所有者或者原管理者占有、管理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责令行为”的执行结果事实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因此笔者认为它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财产罚形式。在实际执法操作中,只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即可,至于法制部门进行案卷评查,或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存在差异,我个人认为只要做好解释工作即可,而不应当影响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正常的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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