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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青松与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青松,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袁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清波,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接长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毛晓露,女,1984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被告接长建,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林东雪,女,199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诉人徐青松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其他各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经其他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800元,及减半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00元,共计人民币212,700元,由原审原告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蔚 审判员王逸民 代理审判员何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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