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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1)

时间:2016-10-15     【转载】   阅读
文章内容
 

第八章      

第一百○七条  乙方向公众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乙方按照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收取费用。

本协议生效日时的综合水价是每立方米      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       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      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      元。(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八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除另有规定外,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注:本条适用于乙方直接向公众供水的情况)

第一百○九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一百一十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程序、时限在附件    

《水价调整协议》具体约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城市供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调整计划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注:具体监管协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附件    《水价调整协议》中约定)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内纠正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 未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更新、恢复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的;

(5)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6) 乙方出现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及

(7)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提前     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是应按照本协议支付补偿款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且未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纠正,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或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但前述规定不得妨碍甲方的分立、或其同中国政府部委、部门、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中国的任何行政下属机构,或任何中国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联合、兼并或重组,并且只要受让方或继承实体具有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并接受对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全面责任,不得妨碍甲方将其权利和义务移交给上述机构和公司。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除下述第一百二十一条外,乙方不得对下列各项进行抵押、质押、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以其他类似方式加以处置:

(1) 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 供水工程设施;

(3) 本协议项下权利;

(4) 供水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为安排供水工程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适用法律以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给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供水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供水工程设施或供水工程和服务所需的乙方的任何其它资产和权利上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包括此类权益设置的变更)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乙方在开始运营日起      年后才能进行股东变更。(注:请协议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建议一般为5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任何原因乙方主要股东发生变更(实际持股数列前2位的股东变更,包括通过关联方持股使列前2位的股东发生变更),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第一百一十三条所述情况下,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该等固定资产、权利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人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其它债务的金额补偿乙方,在任何情况下,该补偿金额应不超过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注:1、甲方应视项目情况要求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2、如项目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外资准入政策。)

如本协议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或第一百一十七条终止,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和乙方从移交日起    年的预期利润补偿乙方。(注:评估时应考虑乙方已经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满之前不早于    个月,乙方应对供水工程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并应在甲方在场时进行供水工程性能测试,测试所得性能数据应符合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十二个月内,修复由乙方责任而造成供水工程任何部分出现的缺陷或损坏。如果修理达不到附件    《技术规范和要求》和附件    《工程技术方案》规定的功能标准要求。甲方有权就供水设施性能降低而从维护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获得赔偿。

除非乙方的行为构成严重不当,乙方对甲方在上述保证期承担的责任应限于维护保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因法律变更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根据第十三章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移交后    日内按照下述金额或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注: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如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工作日内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和材料和档案,并确保这些固定资产和权利处于提前终止发生日的状态。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因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十五条所述情况下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给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费用,乙方应给予补偿。

 

第十一章  违约与赔偿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一百三十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章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甲方和乙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必须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      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第一百三十二条不适用:

(1)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

1) 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    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并且

2如在紧接着的    个月期间该情形再次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超过    个连续或累计日,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上款所述就终止条件达成协议,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可在上款(2)所述的        之后不少于    日后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由于不可抗力定义中第6项原水供应不足,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的时间,从第一个原水恶化或供应不足之日起计算的连续    个月期间内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则,如果融资文件要求,乙方可以在    日期满后不少于    日后的任何时间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全部或部分阻止甲方或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义务的时间,在某一连续    个月期间连续或累计超过    日,双方必须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甲方和乙方不能按第一百四十条所述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达成协议,则甲方或乙方可在第一百四十条所述的    日期满后不少于    日的任何时间,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章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必须自费购买和维持附件    《保险》所述的保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

乙方必须使甲方列为保险单上的共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    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乙方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条获得的保险及相关文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乙方未能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投保或获得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依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根据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且有权根据本协议从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款项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第十五章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通讯方式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即生效。

 

第十六章  争议解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半年会一次讨论供水工程建设、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 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注:可在北京、上海、深圳中选择)进行仲裁;或

2) 任何一方应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一百五十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八章      

附件一、《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注: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确定工程情况和范围、经营服务范围)

附件二、《工程进度》

附件三、《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四、《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供水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五、《技术规范和要求》(注:对于新建项目,应考虑包括初步性能测试和最终性能测试的要求)

附件六、《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七、《保险》

附件八、《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九、《原水供应协议或取水协议》

附件十、《水价调整协议》(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财政监管和水价调整方面具体约定)

附件十一、《供水服务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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