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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或“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时间:2019-10-21     作者:徐会展【原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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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或“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约定管辖后管辖地应当具有唯一性。但在实践中,有的合同中对管辖问题约定为:因合同产生纠纷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双方根据这些约定,都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因此产生管辖权争议,有的还闹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次指定管辖,明确:

该种约定有效,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谁先立案归谁管。

 

附: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5年7月26日,〔2005〕民立他字第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夹江县阳洋纸业有限公司(下称阳洋公司)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思源公司)在20031217日签订的悬挂链式爆气器安装指导(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规定,应认定有效。阳洋公司与思源公司于20041119日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阳洋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与思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995年6月27日,法函〔1995〕86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木马生产包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下称大院农场)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向所在地炎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县人民法院于九月一日立案受理;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同年九月一日向所在地永修县人民法院起诉,永修县人民法院九月二日立案受理。炎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7条第2款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炎陵县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05年8月26日,〔2005〕民立他字第2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7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解决的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范畴,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后,按照合同约定均向起诉方法院即吴江市人民法院及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地法院均于同日分别以买卖合同纠纷受理了原告的起诉。两地法院受理的案件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引起纠纷的案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发生纠纷在起诉方法院起诉解决的约定有效。因两地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相同,本案双方当事人起诉时间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因此,本案可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确定管辖。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提(交)货地点及方式:供方负责将货发到龙口市玲楠服装厂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管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龙口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吴江市人民法院将其受理的(2004)吴民二初字第140号关于吴江市益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玲楠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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