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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郑州片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10-21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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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郑州片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郑中法(2018)60号

 

为正确审理涉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以下简称“郑州自贸区”)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知》(最高法[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法[2017]3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涉郑州自贸区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在郑州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

(二)标的物在郑州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

(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郑州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

(四)可以认定为涉郑州自贸区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涉郑州自贸区的投资、贸易、金融、物流运输等合同纠纷,商事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实行集中管辖。属于郑州市基层法院管辖的上述案件,统一指定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条 各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具有涉郑州自贸区因且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的,应在一审开庭前移送郑州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再移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涉郑州自贸区案件,仍由各区法继续审理。

第四条 各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案件具有涉郑州自贸区因素且属于集中管辖范围的,应当依照法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郑州市两级法院受理涉郑州自贸区一审案件的标的额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辖区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3亿元的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河南省辖区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1亿元的案件

(三)涉外、涉港澳台的,郑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案件。

第六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有涉郑州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

第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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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郑州自贸区四至范围:东至东四环、四港联动大道;南至经南十七路、新月路、托月路、凤鸣路、星光路、金光路、经南六路、经开第三大街;西至机场高速、陇海铁路、心怡路、康宁路、东风东路、商鼎路、黄河东路、熊耳河路、通泰路、商务外环路、如意西路、朝阳路、龙腾四街、北三环东延线、众意路、龙北一路、中州大道、柳林路、花园路;北至新龙路、四环北段、龙源十三街、龙湖内环路、九如东路、龙飞路、龙湖金融岛外环路、如意东路、龙湖外环路、东风东路、熊耳河路、双全路、正光路、中兴路、金水东路、东风渠、明理路、莲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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