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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及其防控作为不可抗力规则包含的事项,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时间:2020-04-12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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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疫情及其防控作为不可抗力规则包含的事项,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王轶: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确认,“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2款确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至此,一度被司法解释中的情势变更制度“流放在外”的不可抗力,又被民法典草案中的情势变更制度“请回家中”。这一选择,值得肯定。

在民法典颁行以前,因疫情及其防控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虽然尚不能主张援引民法典草案中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中已经确认,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这表明,当时就有给情势变更制度留出适用空间的司法理念。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次疫情及其防控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明确表态,但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来看,基本上表明如下态度:疫情及其防控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鼓励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支持。当事人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变更或者解除。这一司法态度,与民法典草案确立的情势变更制度乃是异曲同工。

(原载:《光明日报》( 2020年04月12日02版),原标题:疫情之下,法律如何应对“不测风云”——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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