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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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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要求要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是自愿的,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不允许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强行干涉,也不允许以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形式干扰正常的结婚意愿。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还可以自由的选择结婚的时间、举办婚礼的地点和方式等。离婚自由是指合法的夫妻双方都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律就给予当事人离婚的权利。离婚自由包含着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的,可以到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出具离婚判决书;二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子女等事项无法达成协议的,这时就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了,而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结婚的自由是指虽然符合了结婚的条件,但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坚持单身,作为父母、亲属、朋友等都无权强行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5条对结婚自由有着很明确的表述,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原则在制度设计上也有所体现,如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离记时都要求双方亲自到场,不允许第三方代理;在诉讼离婚时,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否则就要出庭,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出庭的,在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也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相关规定:《婚姻法》第2条、第3条、第5条,第8条、第31条,《宪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103条,《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10条,《民事诉讼法》第62条,《刑法》第257条。

(摘自徐会展律师著《婚姻法律知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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