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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的婚姻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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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的婚姻行为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又称不自主婚。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订娃娃亲等。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之外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包括子女干涉父母的再婚行为、公婆等男方家人干涉丧偶儿媳的再婚行为、妨碍或胁迫他人结婚或离婚的行为等。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的一方(包括本人、父母或其他亲属)以结婚为条件,向另一方索要财物的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既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公开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包二奶”。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虐待,是指一个人以胁迫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虐待可能造成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使受害人不能做想做的事,或强迫其以不情愿的方式去做事。通常包括: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父母抛弃女婴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子女等。

相关规定:《婚姻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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