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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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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就是规避风险与减少损失,学界对保险的本质大致可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与“二元说”这三种学说。

(1)损失说亦称损害说,该说从损害的发生与保险之间因果关系的角度入手解释保险制度,强调“无损失,即无保险”,认为保险的功能在于弥补损失。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保险的最基本功能,同时在发展过程中又派生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等。

(2)非损失说,损失说忽视了以储蓄、投资获利为目的的人寿类保险。为将保险的特征完全归纳,非损失说应运而生,包括技术说和欲望满足说。技术说以保险精算技术为基础,将危险发生的概率与保险费率的确定挂钩,主张承保的危险与理赔的金额必须经过保险行业的特殊计算,使得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金总额相等。欲望满足说认为,当发生事故后,人们由于蒙受经济损失,因而产生出对金钱的欲望,希望以金钱弥补所遭受的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在内的其他一切损失,保险正是满足人们这些欲望的最好的手段。

(3)二元说,亦称统一不能说,该说基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的性质,认为两者不可能作统一定义,应该加以区分定义。财产保险方面,二元说赞同损失说的观点,认为财产保险是基本损失而产生的,目的在于弥补损失;但在人身保险方面则存在分歧,有学者主张,人身保险既包括经济损失,也包括遭受事故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人格保险,不能简单地用经济方法来衡量精神方面的损失,即所谓人格保险说;也有学者认为,无论从狭义的经济损失还是从广义的精神损失来解释,“损害”这个概念无法对人身损害的性质作出说明,是为否认人身保险说,该说将人身保险排除在保险的概念之外,甚至认为人身保险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全同。择一说认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无法用统一的概念来概括,只能分开进行定义。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读书笔记,张海棠主编: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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