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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表制度 文章内容
我国对海上保险采取主动告知主义,对于普通保险采取询问告知主义。询问表是保险人进行询问的方式,是询问告知制度的核心问题。 询问表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制作、询问表中出现的问题是保险人认为告知义务人应当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这些事实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厘定保险费率。实践中,保险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过分扩大重要事实的范围,造成询问表的肉容过于繁杂,客观上加重了告知义务人的告知负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司法实践中,如果某项事实经审理被认为不属于重要事实的范围,尽管投保人未作如实告知,保险人也无权以此解除保险合同。 询问表通常采取选择或填空的形式。实践中,有“托底提问”的,比如要求投保人回答“其他”、“除此以外”、“除以上列举之外”的事实。这是形式上的询问告知主义,实质上的主动告知主义,有违保险法的规定,法院对此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判断。 《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5号):“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事项以投保单以及有关单证提示的范围为准,并以书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的内容,客观上属于重要事实,主观上属于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无需告知的:保险人未询问的事实;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 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合同中止后复效时;保险合同续约时;保险合同变更时。 (读书笔记,张海棠主编: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