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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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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依据进行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又称为产物保险合同、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适用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遭受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实现保险保障的功能。

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物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财产和不动产。

②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分为: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指以投保人(雇主)对雇佣期间因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指以投保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如交强险;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指以投保人因其产品的质量缺陷致使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指以投保人因职业工作中的过失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③信用保险合同,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贷(借贷赊销)的一种保证形式,当债务人(借款人或赊贷人)不为清偿或者不能清偿债务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合同。

④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即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可分为:诚实保证保险责任,又称忠诚保证保险合同、信用保证保险合同,是指被保证人于行为不诚实或者疏于职守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由保险人(保证人)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确实保证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于不履行其法律或者合同义务给权利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该合同以法律义务或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保险人居于保证人的地位,投保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他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其偿付能力的各种证明材料。

⑤农业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值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投保人可以同时投保多种人寿保险,同时获得不同的保险金。

(读书笔记,张海棠主编: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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