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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的表见代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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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保险法》第127条第2款:“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人疏于管理,被他人盗用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保险章的有关保险单证,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虽保险合同无效,但权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应按民事过错责任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读书笔记,张海棠主编: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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