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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的索赔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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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主体在诉讼中可以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

(1)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在发生交通事故且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后,有权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这也是有权赔偿主体中的最基本主体。

(2)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合同权利义务,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3)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保险法》第65条第1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4)事故车辆的所有者。

(5)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时,则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依据合同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而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有时还同时存在因被保险车辆分期付款而形成的以卖车人和银行为受益人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因此,在被保险车辆因发生单方责任交通事故而损毁时,作为受益人的卖车人和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


(读书笔记,张海棠主编: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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