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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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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于古罗马的一条谚语:“有疑义应为表意人不利益之解释”,这是由于“内容含混或书写不清的简约不利于卖方和贷方,因为他们在起草简约时本该书写得更清楚”。因此,相应来说,对非起草人有利,就是对起草人不利,故“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从非起草人来说,可称为“有利解释原则”;从起草人来说,称为“不利解释原则”。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法理基础:附合合同说、专门技术说、保护弱者说、风险分散效用说。

适用前提:保险合同条款模糊不清;一般合同解释原则已经用尽;不适用于保险机构制定的基本保险条款和经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缔约双方的交易地位不平等。

(读书笔记,张海棠主编: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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