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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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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投保人准确地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均负有此义务,不能以保险条款已经载明为由对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说明义务完全独立于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就合同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的过程,而不仅仅是展示合同内容。

(2)先合同性。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保险合同之时履行说明义务。如果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才对投保人就相关条款进行说明,不能认为履行了说明义务。

(3)主动性。保险人的说明并不以投保人就此进行询问或请示为前提,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均应主动、积极地履行该义务。

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格式条款理论和当事人合意的要求、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要求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抵消投保人缔约能力方面的弱势,尽量使缔约天平恢复平衡。

保险人提供的并非一般的产品和服务,保险合同的格式特征以及免责条款的存在,是有合理、正当原因的,如果仅因为保险合同格式特征以及免责条款表象,而随意否认标准条款或免责条款的效力,不但会造成对保险技术性的损害和对保险基本原理的违背,也会导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法律的宗旨是保护弱者,但并不是以损害强者利益为代价的,否则即是矫枉过正。

(读书笔记,张海棠主编: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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