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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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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合同条款大致有以下几种:

(1)危险条款,即保险责任条款,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人承诺当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它将进行赔付,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除外责任条款,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需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的条款。其约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约定对于保险责任之中的部分责任予以免除,此类被免除的责任,本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人通过责任免除条款将其从保险责任中剔除,即缩小保险责任范围。另一种是对于某些责任予以特别澄清,即被免除的责任本身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了防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产生误会,保险人特意将之列入责任免除条款内予以解释、说明。

(3)保证条款,保险法上的保证条款是指投保或被保险人按保险法或保险合同的要求就推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作出确认保证或承诺保证的条款。如果违反了保证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论是否因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常见的保证条款如:海上保险中的“有适航能力保证”、“不改变航道保证”,财产险中要求被保险人作出“不堆放危险品和特别危险品的保证”,机动车保险中保证车辆“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保证“货物保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等等。

(4)技术性条款或程序性条款,主要用于规范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如缴费的时间和方式、索赔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材料、损失的确定、赔款的支付以及代位求偿权的让渡等。

(读书笔记,张海棠主编: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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