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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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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

(2)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属民事代理,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独立与第三人办理保险业务,由此产生的法效效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三类。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如银行;个人代理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个人。

(3)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签订代理协议并代收保险费。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险经纪人只能与投保人签订代理协议,因此应当肯定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效力,并确认保险合同的效力。由于此时保险经纪人身份已转变为保险代理人,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经纪人代其进行保险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保险经纪人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为由进行抗辩。

(读书笔记,张海棠主编: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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