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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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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为: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相关保险业务——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承保——若同意承保,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向投保人寄送保险单等。投保人拿到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即便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以明显的方式提示投保人阅读免责条款,该行为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保证投保人全面了解该份保险的功能,投保人则结合其自身需要决定是否投保,该阶段投保人享有一定的主动权;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即便投保人在阅读免责条款之后产生反悔之意,也只能提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

若投保人在签收印制有提示阅读免责条款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后,未提出异议,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如缴纳保险费、出险后接受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等,可视为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的认可和接受,其效果与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无异。

有时,保险合同成立后,赋予投保人若干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无条件退保,保险人全额返还保险费。“犹豫期”可以促使投保人更加关注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使其有更充分的时间冷静思考是否应该投保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问题。但是,“犹豫期”的退保权与保险人是否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保险条款、是否认为保险条款不公是无直接关系的。如果因投保人未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而视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那保险人很有可能通过“犹豫期”来转嫁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这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

(读书笔记,张海棠主编: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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