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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工作中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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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工作中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适用过程中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此,我们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与高级法院相关审判庭室多次共同调研,就一些问题基本形成一致意见,现解答如下:

一、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审判庭审查阶段是否收费?执行费是否在立案阶段收取?
答:行政审判庭对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审查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执行时依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预收申请费。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再审立案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如何收取?
答:再审案件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立案庭按照当事人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程序的交纳标准收取,且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二审程序的交纳标准收取。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再审立案的,不再收取再审案件受理费。
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3、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稿酬纠纷,按何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稿酬纠纷应属于有争议金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4、人事争议案件按何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答:参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规定,“三费”案件;赡养、扶养、抚育纠纷案件;变更收养关系案件;追索抚恤金案件,按非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办法》出台后,上述案件是否仍按非财产类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答:《办法》出台后,对以上案件的收费标准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故《若干问题》的规定继续适用。“三费”案件;赡养、扶养、抚育纠纷案件;变更收养关系案件;追索抚恤金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每件交纳70元。
6、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后当事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发生纠纷起诉的案件,应按离婚案件还是按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答: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属于离婚案件,应按《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第1目的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
7、当事人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来起诉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答:此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不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三条的规定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按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按普通民事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答:根据最高法院《解释 (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9、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上诉时,上诉案件受理费是否减半交纳?
答:二审审理程序为普通程序,当事人应全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10、诉讼请求或执行请求事项包括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的,该项费用是否计算在标的额中?
答: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请求国家公权力予以救济而向国家交纳的费用,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请求,不应计算在标的额中。
11、确认财产权案件、确认合同效力案件、解除合同案件,按件还是按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答:确认财产权案件,按照诉讼标的物的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
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等案件,没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合同标的额确定。
12、多项诉讼请求的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答:分为两种情况:
一、各项请求均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各项请求内容相加后合并计算案件受理费;
二、部分请求没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按照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针对没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事项上诉的,如果该判决事项是金钱给付内容的前提法律关系,按其涉及给付金额内容计算,否则按件收取。
13、一审案件既有本诉,又有反诉,当事人提起上诉:
一、对于本诉及反诉请求均不服,如何收取上诉案件受理费?
答:当事人对一审本诉、反诉的判决均不服上诉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就本诉、反诉分别收取两笔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就反诉部分提起的上诉是否减半收取上诉案件受理费?
答: 对本诉、反诉同时提起上诉的,反诉部分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只对反诉上诉的,全额收取。
14、先予执行案件按何标准收取案件申请费?
答:按照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案件申请费,申请费无需预交。
15、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仲裁费用是否计算在申请执行金额中?
答:应计算在申请执行金额中。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
16、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17、管辖权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
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应先预收案件受理费,还是等生效裁定作出后再决定收取?
答:根据《办法》第八条第 (三)项、十三条第 (六)项规定精神,管辖权异议案件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生效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再行收取费用。
二、对于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一审、二审裁定书末尾就诉讼费用问题如何表述?
答:一审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书末尾书写“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
二审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书末尾书写“案件受理费7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18、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何预收公告费?
答: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起诉人或申请人预交。
1 9、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就申请费的负担无法达成协议,依《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人民法院决定。该项费用应如何计算收取?
答:申请费依据达成执行和解的标的额收取。
四、司法救助
20、赡养类案件,法院是否主动给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答: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需当事人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准予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
21、当事人在起诉时依据《办法》第四十七条 (一)、 (二)项的规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是否需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答:无需提供。
22、法人、其他组织能否申请司法救助?
答: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减交、缓交,但不能申请免交。
23、如何理解《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答:不予批准缓交、减交、免交的,均应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4、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时被申请人是否可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答:被申请人申请免交申请费,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准予免交。

五、办法的适用
25、《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如何正确理解?
答:一审、二审、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再审案件均以立案时间为准。4月1日之前立案的,不适用《办法》的规定,4月1日之后立案的,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4月1日之前审结,上诉之后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用不再变动。
26、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规定,通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实践如何操作?
答:一审、二审、提起反诉、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再审案件均以立案时间为准,7月1日之前立案的案件,均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7月1日以后立案的案件,均按《通告》规定的标准执行。
7月1日之前审结,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用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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