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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2004年3月9日,法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如不能及时作出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再审裁定,应在调取原审卷宗时通知执行法院或有关执行机构暂缓对原判决的执行,直至再审裁定作出为止。 现将我院制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并暂缓执行函的样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