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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2000年1月10日,〔1999〕赔他字第3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0月10日〔1999〕黑法委赔批字第4号《关于赔偿请求人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李勇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即赔偿请求人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事实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李勇1995年7月13日至1996年2月14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权的部分,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原单位已补发工资与国家予以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方式,两者不能混渚,更不能替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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