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栏目 >>物权担保 >>物权 >> 《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丧失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消灭?
详细内容

《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丧失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消灭?

时间:2017-11-12     作者:徐会展【原创】   阅读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8638567328
免费法律咨询QQ
文章内容

《物权法》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是丧失胜诉权还是抵押权消灭?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此,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法律出版社,20073月,第441页)认为: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1-603页)认为: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而只是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应当明确的是,本法所规定的行期限就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限,而不是抵押权受到公力保护的期限,即抵押权可以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理由是规定抵押权有存续期间,便于担保物的流转,并能充分发挥担保物的使用价值。如果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认为抵押权丧失胜诉权,无异于承认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有违民法原理。故应解释为该条参照了《法国民法典》第2180条的规定,抵押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所以,该条用立法语言表述更为妥当,即“抵押权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的,抵押权消灭。”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抵押权消灭”明显是不同的,《物权法释义》作为立法者所作出的解读更能体现立法目和立法原意。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不能突破立法原意。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抵押权本身不会主动消灭。为了解决相关问题,可按以下方法处理:对于丧失胜诉权的抵押权,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即使抵押人同意自愿履行,也不得对抗在后的抵押权及其它物权;经法院审理确认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抵押人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抵押登记,从而使抵押权消灭。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