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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5-25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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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许政办 [2018] 5号2018年2月13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管理,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棚户区改造、曹魏古城建设和重点项目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计入征收成本,采取分段计提的方式解决,项目结束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多余部分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具体标准如下:

1.征收补偿总额低于5000万元(5000万元,下同)的项目,按征收补偿总额的3%计取;

2.征收补偿总额超过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项目,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2%计取;

3.征收补偿总额超过1亿元、不足5亿元的项目,超过1亿元部分按1%计取。

4.征收补偿总额超过5亿元的项目,超过5亿元部分按0.3%计取。

三、使用范围

1.用于调查登记、组织发动、政策宣传等费用的支出;

2.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必要的办公房屋租赁、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等;

3.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安保、维稳、信访纠纷调处经费等;

4.预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评估、法律服务费用等;

5.房屋征收工作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四、经费拨付

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3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率达50%,支付30%;征收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30%;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五、审批管理

征收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或按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批,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六、监督管理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征收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征收工作经费应独立建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不规范使用工作经费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案件线索移交相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但尚未支付工作经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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