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期间,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二、环境污染行为已经经过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但由于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存在差异,故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条件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