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栏目 >>评论解读 >>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1-03-06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载】   阅读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8638567328
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121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11日起施行。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

2020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5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这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新的重要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予以明确。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规定》作为人民法院第一部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规定》的出台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对于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规定》是专门就民事法律溯及力进行规定的司法解释,理论性强、起草难度大。为做好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起草小组,于民法典颁布后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书面调研。20208月份,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3场座谈会和1场内部论证会,在此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61条)。9月份,在杭州召开会议,邀请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全国法院40多名法官代表进行研讨,完善征求意见稿条文。10月初,邀请民法典起草专班成员和民商事审判专家型法官进行封闭式研究论证。随后,又分别在湖南、北京等地召开了两次全国部分法院专题座谈会。10月底,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专家论证会,王利明、崔建远、杨立新、刘凯湘等17位知名专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11月初,征求中央政法委、中央依法治国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位和各高级法院意见。

《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支持和指导。202011月下旬,起草小组赴法工委就基本思路、主要内容等进行汇报,并交换意见。此后两次书面征求法工委意见,法工委均及时回函指导。

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规定》的基本原则

《规定》的起草,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时完善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妥善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确保民法典的统一正确适用。在具体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严格控制溯及适用范围。《规定》严格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规定除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同时,依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但书”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核心要义,结合审判实践,对民法典有利溯及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维护法律秩序稳定。《规定》在有利溯及标准的把握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更有利于”作为判断有利溯及的标准,并以符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为判断合理预期的基准。同时,《规定》明确了对于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新增规定,不能溯及适用。

三是总结民事审判经验,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新法对某一问题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而旧法对此没有规定的,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以解决法律规则欠缺的问题,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等均规定了这一溯及适用规则。《规定》在总结民事审判经验、遵循民事审判规律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

四是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贯彻民法典立法目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也是《规定》最为鲜明的特点。在判断民法典条文能否有利溯及适用时,《规定》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在具体列举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情形时,《规定》将是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4个部分,共28条,其中,“一般规定”5个条文,“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14个条文,“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8个条文,“附则”1个条文,全面系统规定了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主要包括6大方面的内容: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

《规定》第1条是本司法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当然,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情形,《规定》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一是明确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点。法律事实,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不同于纠纷的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法律事实发生时间通常早于纠纷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

关于以什么为依据作为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判断基准,主要有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民事关系的发生时间为基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行为或者事件的发生时间为基准;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为基准。在国外法学家研究时间效力的著作中,对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交叉使用的情况,如萨维尼在《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就同时使用这些概念。《规定》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民事关系的发生时间不宜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准。民事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本身就是法律评价后的概念,而对于是否能够形成民事关系,其前提就需要明确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进行评价。以民事关系的产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势必会出现新法适用过宽,进而冲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第二,行为和事件在外延上是否包括状态存在争议,逻辑上可能存在不周延,而法律事实既涵盖了行为和事件,还可以包括行为、事件之外的其它事项,比如状态、期间经过等,较为全面、稳妥。第三,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有先例可循。经检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2条、《九民会纪要》第4条等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均使用过“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并将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或者地点作为确定法律适用的依据。

二是在贯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前提下对民法典的适用作了一般性规定。《规定》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3类情形: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对于第三类情形,也即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规定》予以明确,一般要统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因为:首先,持续性法律事实的衔接适用需要考虑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和当事人合理预期保护两个因素。保护当事人预期存在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形成行为后果的预期,任何人不得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作抗辩。其次,适用新法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施行后对所有的调整对象均发生效力,而持续性的法律事实自然就落入民法典生效后要调整的范围之内,这是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当然解释。最后,适用新法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先例。《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跨法民事行为采取适用新法的规则,《九民会纪要》也是采用这一做法,对跨法法律事实统一适用新法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

对于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实践中要正确把握。民事法律事实可按其发生的形态分为瞬间性法律事实和持续性法律事实,瞬间性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是一个点,持续性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是一条不断延伸的线。例如,一次性交付行为就属于瞬间性法律事实,而持续一定时间的拘禁、胁迫等就是持续性法律事实。持续性法律事实不同于重复发生的相同法律事实,持续性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事实,而重复发生的相同法律事实是多个法律事实。例如,侵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大量生产侵害专利权人专利的产品,这些侵权行为并非是一个持续性的侵权法律事实,而是批量的、间隔很短的反复性侵权法律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形均存在例外,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例外情形具体包括3种情况:一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法律有权对溯及力问题作出特殊规定,这也是给法律预留的空间。二是《规定》其他条文所作的具体规定。例如,《规定》第20条就是本规定第1条第3款的例外。三是其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此系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考虑,给其他司法解释预留的空间。

 

共有2页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尾页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