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栏目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
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

时间:2017-07-24     【转载】   阅读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8638567328
免费法律咨询QQ
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

1995年11月14日1995〕法行字第1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应如何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人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则”,应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认。违反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不仅限于该规定,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