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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法院拍卖或以物抵债的方式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处置给本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

时间:2017-11-12     【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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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法院拍卖或以物抵债的方式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处置给本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

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或转让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和外村村民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本村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对于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所有权归属于村民个人。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通过继承、赠与等转入城镇居民或外村村民手中。对于这些方式取得的,国土部门的现行管理方案是:合同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同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一权利是受到限制的,仅在房屋不改建不扩建不翻建保持原状时拥有,一旦房屋改扩建或翻建,则国土部门应当收回该宅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也就是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必须执行的。但是,也有除外条款,即“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因此,法院在处置宅基上的房屋时,也应当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只能将房屋处置给该村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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