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栏目 >>劳动争议 >>地方指导意见 >> 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三)
详细内容

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三)

时间:2019-05-18     【转载】   阅读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8638567328
免费法律咨询QQ
文章内容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三

青中法联字【2018】5号2018年8月23日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718日召开联席会议青岛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列席会议本次联席会议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死亡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因工死亡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曾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四、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待岗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终局裁决处理。

五、申请人仲裁请求均未得到支持的如符合终局裁决规定情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终局裁决处理。

六、终局裁决仅展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较大争议的对于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宜作出终局裁决。

八、终局裁决作出后劳动者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提起的诉讼时对于终局裁决主文确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抗辩的审查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九、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纪要不一的以本纪要为准。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