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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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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会议纪要

2013年3月11日

 

各区、市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统一社会保险纠纷案件裁判尺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 1月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1、用人单位巳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双方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2、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双方之间因缴纳年限、缴纳数额及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案件审理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委托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涉案应报销的医疗费数额予以核算。

三、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4、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依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案件审理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函委托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同类工伤部位停工留薪期限予以确认。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相关医疗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案件审理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委托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涉案应报销的医疗费数额予以核算。

6、工伤赔偿案件审理中,涉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委托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予以认定。

四、生育保险待遇问题

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生育保险手续为由,请求用人单位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案件审理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委托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涉案应报销的生育医疗费数额予以核算。

五、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8、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为由,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失业金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六、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

9、职工非因工死亡案件审理中,涉及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资格认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委托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遗属资格予以认定。

七、其他

10、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实施前有关规 k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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