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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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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协议明确约定,或者协议内容表明应首先适用仲裁方式、然后适用诉讼方式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准确认定“先裁后审”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鉴于后诉讼条款因违反法院地即我国的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效力,故应认定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全文浏览: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f67f9b0b21b890493c74e9bfc7f1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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