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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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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设立目的

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而设立的。众所周知,刑罚具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但保安处分是对非刑罚所能改善者而增设的特殊处分,用以弥补刑罚特殊预防的不足。虽然保安处分可能收到一般预防的效果,但这种效果与保安处分设定的目的绝无关系。

适用对象

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其具体适用对象大致为:少年人、精神病人、吸食鸦片、吗啡、海洛因或其他毒品者、酗酒者、常业和常习惯犯、性病患者、缓刑者、假释者、累犯、外国人等。此类型的人要么是刑罚不适应者,要么是仅依赖刑罚难矫正恶习者,而只有保安处分,才能防止其发生危险和侵害社会秩序。

使用条件

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为人身危险性。这里所说的人身危险性是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或再犯的可能性。适用保安处分不以犯罪事实为要件,而是以行为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为要件。正因为保安处分的目的在于消灭行为人的危险性,所以在其处分期间,以人身危险性消灭为停止使用的条件,故保安处分的期限都可以伸缩增减,无绝对性可言。

实施方式

保安处分的方式是改善和教育。保安处分十分注重改善和教化,正因为此,它不像刑罚那样注重剥夺犯人的权利,也不像刑罚那样具有伦理非难的性质。从保安处分设置的种类即可看出,它是通过矫治、感化、医疗、援护、改善、教育等方式,矫正行为人的恶性,根除他们可能犯罪的因素,预防犯罪或再犯。
保安处分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比如,从适用对象上分,有对人的处分与对物的处分;从处分的强度上来分,有限制自由的处分与剥夺自由的处分;等等。纵观各国刑法,其中规定的保安处分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三种:(一)剥夺自由的处分,如监护、监管、矫正、收容等;(二)不剥夺自由的处分,如禁止就业,限制住所,保护管束,禁止出入酒店,放逐,驱逐出境等;(三)财产上的处分,如没收,善行保证等。关于保安处分的各具体适用方法及适用对象,各国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此只能根据主要的规定加以说明。

对人的保安处分

对人的保安处分,又分为监禁性处分和非监禁性处分两种。其中监禁性处分主要有:
(1)保安监置。也称预防监禁、保安监禁,主要适用于已受长期刑罚的执行而未能矫正的习惯犯与常业犯,以及待刑执行完毕后仍有实施严重罪行的如杀人、放火、强盗等的虞犯者,一般为不定期,是一种隔离罪犯的保安措施。规定保安监禁的有瑞士、英国、前联邦德国。第二次世纪大战后,这种规定受到世界舆论的抨击,英国1967年已在法律中删除,前联邦德国在1969年开始全面修订的新刑法中,特别规定了一种“社会矫治”代替了保安监禁的职能。
(2)监护隔离。又称疗护处分,监护处分,是对无责任能力者或限制责任能力者所适用的旨在隔离排害和强制医疗措施。这种保安处分的对象,主要是两种人,一是无责任能力者,或精神障碍者,一是限制责任能力者,或精神耗弱者,前者,不发生刑罚执行问题,送专门医疗机构(精神病院或监护所)施行监护隔离或治疗即可,后者,如其犯罪可以减轻其刑,刑罚与保安处分并科,至于何者先执行,规定有先刑罚后保安处分,或者相反。对先天喑哑人是否适用监护隔离,各国刑法规定不一,意、日等一些国家持肯定立场。监护隔离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来说,主要着眼于保卫公共安全的需要,并不要求受处分者有现实的危害行为。
(3)收容矫正。又称禁戒,是对病癖性违法犯罪者所采取的一种禁戒、强制矫正的措施,主要适用于酗酒者、嗜毒者或有其他恶癖的人。这种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双重的,一是为了戒除受处分者的病癖,一是使受处分者获得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复归社会。如果矫正与刑罚并科,一般先执行矫正,后执行刑罚,或者矫正处分执行后,法院认为无再执行刑罚的必要,可免除刑罚的执行。
(4)强制劳作。又称强制工作,是对有劳动能力而厌忌劳动的职业乞丐、常习性流浪者、一贯营利性卖淫者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劳动使这些人养成劳动习惯,成为自食其力适应社会生活的人。劳作可与刑罚并科。劳作期限一般在三年以下,也有规定不定期刑的,由法官视情况裁量。由于劳作处分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为各国普遍采用。
(5)少年保护。又称感化教育,是对犯罪或有犯罪危险的少年人所采取的感化教育措施。主要是通过教育、改善、医疗、救助、监视、保护等方法和环节对适用对象施加影响,排除其反社会性格,使其不去犯罪或不再去犯罪,以促使社会安宁。主要适用对象,是已犯少年和虞犯少年,感化教育的内容涉及身体锻炼,道德培养、性格陶冶,知识增长和职业训练,都不具惩罚性质。少年法院、少年法庭、少年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有权适用这种处分,当今各国刑法大都有少年保护处分的规定,执行少年保护的机构有少年院、救护院、保护观察所。
非监禁性处分有:
(1)保护观察。又称保护管束,是对危害较小的犯罪人所采取的一种监督与保护的措施,对少年犯可以代替刑罚的适用,对缓刑、假释犯人是作为附随处分适用的。保护观察先由美、英、德、法、意及瑞士等国确定,现已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保护观察的特点是社会性强,以社会力量对保护观察对象实行监督与保护。一般由法院或检察官宣告,保护官署指挥、执行观察任务,也可由寺院、教会、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承担观护责任;另一特点是采取的方法比较缓和,对受处分者不予拘禁,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处分者进行教育和训练,改善其生活环境,调整家庭关系,排除自新障碍,促使其健康地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在保护观察期间,如其无悔改表现,可延长期间,或改处其他更合适的保安处分。
(2)更生保护。又称司法保护,是对受过司法处理的犯罪人,为促其自力更生,适应社会生活所适用的司法保护措施。更生保护的对象原限于刑罚执行完毕的出狱者和假释出狱者,后扩大到对未进监狱但仍需保护者,如缓刑、免刑、不起诉等司法处理者以及少年院退院的人,对于更生保护的对象,国家和社会有关机构有责任为其提供适当的医疗、住宿、职业和教养,以保证他们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实施更生保护。各国都重视组建更生保护组织,一般有三种形式:A私人团体和民间组织组成,负责办理全部更生保护事务;B国家委托由私人和民间团体办理具体更生保护事务;C以政府机构为中心的官方组织负责实施更生保护措施。
(3)限制居住。又称限制居住自由,是限制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或进入被禁住的居所。主要适用于政治性犯罪和具有一定地域性的犯罪。这种处分一般限制在一年以上,如有违反,期间中断,另行开始,并得附加适用“善行保证”。意大利、日本刑法都有规定,有些国家的刑法无独立专条,而将这一处分规定在其他处分之中,作为执行其他处分时一项必须遵守的内容。设置此项处分的目的是防止受处分者在特定区域内又犯类似的罪。
(4)禁止从业。当某种职业或营业成为犯罪的直接或间接条件时,对其从业者禁止从事该项职业或营业活动的处分。这项处分在德国刑法、法国刑法草案中有规定。
(5)驱逐出境。主要适用于犯罪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或者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
(6)禁止出入一定的场所。比如禁止出入酒店,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等。

对物的保安处分

(1)没收物品。又称没收,特别没收,对物的处分的一种,这种处分不是针对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而是为消除诱发犯罪,促进犯罪或维护犯罪后的不法状态的物质条件,具有的适用对象有:A违禁物;B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预备之物;C因犯罪所得之物。没收可分必要没收和任意没收,前者,指必须没收,法官无自由裁量之权,后者,是否没收,由法官依职权决定。没收可单独适用,也可与刑罚并科。没收的保安处分,只在部分国家如意大利,罗马比亚的刑法中有规定,有些国家则作为刑罚的一种方法。
(2)善行保证。是对受刑罚处罚或其他保安处分的犯罪人科处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将来不再犯罪的物质保证,如果违反有关规定,担保的钱财予以充公。保证金的金额,各国规定不一,保证的期限,长短也不同。一般规则:对少年犯可单独适用,对常习职业犯得附加适用;对刑满释放、被假释的罪犯,除了适用保护观察,仍可适用善行保证。无力提供一定保证金的,可以抵押物和连带保证代替。善行保证的性质和归属,有的国家认为是一种财产处分,有的国家认为是对物的处分,有的则认为是限制自由的处分,各国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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