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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或消灭时,是适用单位犯罪的相关条款还是按自然人犯罪追究犯罪单位中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时间:2017-02-27     作者:劳东燕【转载】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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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或消灭时,是适用单位犯罪的相关条款还是按自然人犯罪追究犯罪单位中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此,刑法理论上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应按自然人犯罪来处理,也有的认为应当适用单位犯罪的条款进行追究。我们倾向后一种观点。诚然,从法理上讲,对单位犯罪中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轻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的做法不能成立,不过,基于当前的现状,从平等适用刑法的角度出发,还是以适用单位犯罪的条款进行追究为宜。

司法解释也持相同的立场。20027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达成的前述《关于单位犯罪后,犯罪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以及犯罪单位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及裁判文书中应如何表述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单位犯罪后,单位发生被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虽不再追究原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原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仍应予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刑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实际上,20011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谈到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而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情况如何处理时,就已经论及这一问题。该《纪要》认为:在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犯罪单位时,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摘自陈兴良主编《刑法总论精释》598-601页,该部分作者为劳东燕,个别处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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