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键词:国家赔偿/错误执行/执行终结/无清偿能力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因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0条基本案情1997年11月7日,交通银行丹东分行与丹东轮胎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后者从前者借款422万元,月利率7.92‰。2004年6月7日,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